为规范监管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升董事会经营决策效率,青岛市国资委研究出台《监管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监管企业健全完善董事会授权管理机制,做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确保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
《办法》规定,监管企业董事会可以结合企业经营决策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授权事项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需提交股东会或市国资委决定事项、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其他事项,不得授权。
《办法》规定,监管企业董事会应规范授权程序,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明确授权对象、授权事项及额度标准、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经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企业董事会作出决定,并相应修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等内部管理制度。监管企业要建立授权事项决策执行评估机制,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对授权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按照“谁授权谁监督”原则,监管企业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董事会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青岛市国资委将组织监管企业对照《办法》规定,全面梳理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修订完善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授权决策方案、授权事项清单,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机制,提升董事会决策运行效率。
【责任编辑:语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