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国资委印发《省国资系统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暂行办法》,进一步压实各省属企业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着重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权属企业党委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暂行办法》就“1+X”专项督查进行了明确,即“1”是指省管国有企业纪委对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权属下一级企业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职责情况的督查;“X”是指本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企业,在抓好自身履职的同时,根据职能和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对各内设机构、下一级企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的专项督查。
《暂行办法》要求各所出资企业党委对专项督查工作统一领导,纪委加强监督指导,党委办统筹协调,企业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党委办、司办或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及涉外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和下一级企业,按照相关职能分工负责。
根据《暂行办法》,省属企业本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企业将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每年开展2次集中督查,并结合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等重要节点,进行重点抽查,定期向党委、纪委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对于涉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委。
省属企业本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的搜集、梳理和处置,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实行“一案双查四追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举一反三进行整改。
《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党委要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制度,对不认真履职或履行“1+X”专项督查职责不到位的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企业严肃追责,对发现被督查企业党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督促整改,对不配合督查、对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提请纪委约谈主要负责人,或采取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对于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甚至故意瞒报、漏报的相关督查人员,要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