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龙岩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参照《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研究制定了《市国资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5月31日起印发执行。
该《办法》严格规范了市国资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首次明确了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管理等履职待遇内容和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业务支出管理的相关标准,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对《办法》实行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具体列举了除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的五项禁令,对违反办法的企业负责人处罚标准进行了量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该《办法》的出台是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龙岩2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层面对当前在市属国有企业职务消费中存在的、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约束,对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纠正“四风”,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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