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国资委印发《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这是省国资委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在3家省属企业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全国首个国资委层面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明确业务接待原则,严格区分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对象,规定公务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商务接待按省内不同地区、兄弟省市、国(境)外区分不同接待标准,并对酒水饮用数量和陪餐人数、用餐地点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福建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监察部门、外派监事会、审计部门等对企业业务接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进行接待、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虚报接待人数和天数套取接待经费、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等行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责令整改,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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