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06-07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于2018年3月31日由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始终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地方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一系列重大部署要求,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依法监管和依法治企实践,推动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条例》立法背景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等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战略性、指导性的顶层设计文件,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方向、思路和目标更加明确和清晰。这些新的重大部署和措施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建工作中得到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截至2017年末,全区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分别达到1923户、23579亿元、9695亿元,比2012年末分别增加了128%、257%、267%。国有企业在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经济实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同时,仍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完善,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有待进一步推动落实;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整体上还不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持续深化改革为牵引,努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在内蒙古自治区已出台的一批监管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规范和落实,并将实践中符合中央要求、国企改革方向和监管工作实际的正确、成熟、有效做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推动形成上下衔接、协调统一、系统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条例》制定过程和立法总体思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2013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由自治区国资委作为牵头起草部门。

五年来,在自治区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国资委依照立法程序,深入开展了调研论证、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等大量前期工作,充分征求、吸纳了国务院国资委和部分兄弟省市国资委,自治区、各盟市、旗县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建议,草案数十易其稿,反复修改,不断完善。2017年8月19日,自治区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条例》草案;2017年9月29日、11月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条例》草案;2018年3月31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在《条例》研究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保护和加强国企党建等多方面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经过认真梳理和反复研究认为,《条例》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体制机制改革方向,将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机构的职责定位和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方向、规范公司治理、强化国有资产监督、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等作为立法重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作出细化和实施性规定。考虑到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交易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已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因此,未在本《条例》中进一步规定。

《条例》的基本框架和有关重点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有关内容如下:

(一)关于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规定

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基本规则和建立以产权关系为依托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要求,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结合自治区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制度安排和工作实践,《条例》依法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二)关于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职责定位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职能转变方向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结合现代公司治理原则,《条例》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的指导意见》要求,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条例》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关于建立健全高效协同内外部监督机制

为贯彻中央有关部署,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条例》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情况专项报告等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共享,促进信息公开,构筑国有资产协同监管机制,《条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并与财政、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为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条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内容、决策主体和决定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讨论、决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四)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中央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毫不动摇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领导。《条例》依据《公司法》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对企业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工作方式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深入做好《条例》实施工作

《条例》正式施行后,自治区国资委将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多种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各盟市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联系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党建工作实际,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制定完善和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将《条例》自觉贯彻和运用到依法监管、依法治企各项工作中,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党建工作不断深化。

【责任编辑:李巨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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