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依法治企”如何破题

    发布时间:2014-10-27

  世所瞩目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大力推进法治进程的主题词。可以预见的是,对国有企业而言,“依法治企”成为呼之欲出的重大改革命题和紧迫的现实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称,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有资产保护体制与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特别是以法治思维构筑法治防线,遏制国企贪腐,已成当务之急。


  那么,“依法治企”如何破题?如何遏制国企“一把手”贪腐?国企反腐有着怎样的路径?


    国企“一把手”贪腐当除


  随着国企反腐力度加大,一些国企“一把手”纷纷落马。刘俊海认为,一些国有企业的腐败大案、要案、窝案的发生并非偶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国有企业治理的制度漏洞,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在国有企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代表性。


  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分析说,国有企业最明显的特点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国有企业既不是完全的公共组织,也不是纯粹的私人组织,它介于两者之间。国企高管是‘红顶商人’,某种程度上也是准官员”。


  王春晖把国企“一把手”权力滥用的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滥用职权,危害国企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滥用职权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利益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腐败问题多出现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结合处。“因此治理具有双重组织属性的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必须要依靠法治的力量。”王春晖说,“许多央企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过大权力的结果必定导致滥用和贪腐,要从法律层面规范‘一把手’的权力。”


  为此,王春晖建议,国家对央企的管理应当立法,尤其要规范“一把手”的权力、责任、义务以及报酬,权责利相统一、相匹配。


  隐性私分国有资产罪当戒


  日前,国资委最新公布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2013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违反薪酬管理规定超标发放薪酬、福利或实施不规范的股权激励,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以及违规出资为自然人公司担保、拆借资金以及内外勾结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等违纪违规问题。


  当前,国企改革风起云涌,混和所有制、改制、重组、并购在积极推进,其中也暗含着诸多法律风险,成为诱发国有企业腐败的高发地带,而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违规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窝案性质,甚至导致滑入犯罪深渊。


  山东省某市曾审结一起国企负责人私分国有资产罪窝案,涉案金额几百万元,该案6名罪犯均系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案件缘起为该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安排工程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将结余的278万元工程款首先放入“小金库”,其后,用来处理呆账坏账。


  本案被检察机关公诉,在被告席上,对于私设“小金库”、“处理呆坏账”的初衷,身为财务经理的傅某某表述为“当时我们觉得这样的处理虽然不规范,但是,没有谋取任何个人利益”,“当时这样处理没有觉得哪里不好,没想到违法犯罪,我一直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经审理,此案中,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余人均适用缓刑。


  实际上,这种“企业高管无意识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普遍性,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趋势。


  王春晖分析,从私分国有资产的手段上看,这种犯罪行为具有普遍共享性。“都是以职工福利、股东补贴、奖金、岗位工资、考核奖等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有的甚至无需任何名义,直接登记造册,将公款私分给职工。特别是在当前的国企改制中,一些国有企业利用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配套的漏洞,从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将国有资产大肆截留、隐瞒、转移、变卖存入账外账,进而用于集体私分”。


  “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是一种严重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法律应加大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力度。”王春晖说。


  依法治企当撬动国企深水区改革


  依法治企如何破题?国企改革有着怎样的反腐路径?


  对此,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指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某些国企暴露出来的产权关系不清晰、责任不明确、资产封闭凝固化、经营机制僵化、经济效益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一言以蔽之:“国企的制度缺陷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


  王春晖认为,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地位模糊和缺位,股东代表、董事会以及主管部门都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导致企业在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缺乏法治的刚性约束。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而这恰恰又是国有企业最缺乏的思想意识。”王春晖说,我国的国有企业无论上市与否,股权结构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股权构成相对单一,国有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且一股独大现象极为严重,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王春晖认为,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民营资本投资或技术引入,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王春晖说,“更核心的是,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分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而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


  “国企产生腐败的制度缺陷只有通过制度的完善才能弥补。”李锦强调说,国企改革的关键是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治理。如改善国企股权结构,引进民间资本,实行混合所有制,健全董事会制度,提高透明度,完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等等。


  对于国企监管,神华集团总经理凌文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对于国企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力度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他建议“全国人大应该代表公民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转让、出售进行监督”。


  (本文章摘自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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