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员工持股 激活国企内在活力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08-19

员工持股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头戏,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突破口。为规范员工持股,增强国企内在活力,国资委研究制定并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究竟哪些企业、哪些员工可以持股?如何在构建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国资委相关负责人18日就此进行了解读。

构建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是党的文件首次明确员工持股制度,也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实施员工持股提出的新要求。

“新一轮国企改革实行员工持股,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建立企业与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二是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进一步优化国企的股权结构。”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表示,允许在混合所有制国企实行员工持股,根本目标是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有效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

在员工持股试点企业选择上,一般会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试点。《意见》提出,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据了解,目前计划在10家中央企业,以及5至10家省级国企中率先实行持股试点。

以岗定股 动态调整

此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进行,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员工持股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据白英姿介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意见》要求,员工入股主要以货币出资。员工持股比例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白英姿表示。

对于市场比较关注的股权流转问题,《意见》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持续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防止股权固化。”白英姿强调。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在以往国企职工持股实践中,有些企业出现持股员工人数过多、重激励轻约束、股权退出难、新的“大锅饭”等情况,有的甚至产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如何让员工持股既增强激励效果又避免负面影响?

《意见》针对员工持股试点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出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一是明确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二是规范员工持股涉及的关键环节。明确要求国有股东、试点企业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予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也不得向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三是防止利益输送。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等。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等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充分披露。

据悉,首批员工持股试点将于今年年内启动,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本文摘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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