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厅发改革〔2021〕27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按照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有关要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分层分类打造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及时推介典型经验做法,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2021年,推选一批高度重视公司治理、具有鲜明特色、有较强改革意愿的示范集团和基层企业,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提炼总结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典型治理模式。到2022年,建成一批符合“两个一以贯之”要求的公司治理优秀企业,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改革发展活力显著增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重点任务
示范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围绕完善制度体系、规范行权履职、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深入探索有效途径,率先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一)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坚持系统观念,夯实制度基础。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章程内容,强化章程约束,统筹做好各治理主体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立改废释。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动态完善机制,提升内部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制度建设向基层企业延伸拓展,探索差异化治理,补齐短板弱项,逐步形成系统完备、横向协同、上下贯通、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落实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有关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厘清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理顺决策程序。严格制度执行,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切实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完善董事会运行机制,强化支撑服务,改进考核评价,加强沟通协调,更好发挥外部董事召集人作用,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健全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选好配优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结合企业实际,有效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重点职权。
(四)增强经理层经营活力。制定完善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授权事项范围,健全授权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健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机制,完善权责对等的经理层行权履职规则,进一步压实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责任。积极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五)强化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更加贯通联动。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内控体系建设,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信息公开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推动责任追究更加精准有力。
三、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做好示范企业的推荐及创建工作,强化对示范企业的督促指导,促进沟通交流,深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一)确定企业名单。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负责推荐示范企业。中央企业可视情况自荐集团层面示范企业,并推荐1-2家基层示范企业。地方国资委可推荐集团层面示范企业1家,基层示范企业1-2家。具体推荐标准、材料要求等见附件。国务院国资委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央地、区域等因素,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二)建立工作机制。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与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成立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专项工作组,定期跟踪创建情况,协调推动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国务院国资委将通过调研座谈、系列培训、分片指导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宣贯,研究解决企业探索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示范企业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和改革任务中保持领先,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宣传推广。国务院国资委将选择示范企业召开专题推进会,促进企业间学习交流。及时总结创建过程中好的做法,提炼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先进经验模式。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公众号及主流媒体等渠道持续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扩大影响力。
(五)实施动态管理。坚持选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围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等要求,跟踪示范企业推进有关改革任务进展等情况,适时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示范企业清单进行调整,保证示范效果。对工作积极性不高、示范作用不明显、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取消示范资格。
请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联系人及电话: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鲁瑞、郭欣旺 010-63192812、631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