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融:履行监督职责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9-08-17

履行监督职责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十年回顾

李荣融

  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新形势下探索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制的成功实践。从1998年至今,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为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取得重要成效

  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客观报告企业情况、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同时,监事会队伍也逐渐发展壮大,成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

  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监事会始终把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财务信息真实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等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通过“查、看、听、询”等方式深入开展实地检查,检查结果直接向国务院和国资委报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情况,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区别于其他监督机构的工作方式方法。

  据统计,十年来,监事会监督检查涉及资产70.32万亿元,占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资产总额的75.8%;向国务院以及国资委报送监督检查报告(稽查报告)和专项报告1622份,揭示重大事项2684件,突出反映了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揭示了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客观评价了企业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对3239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已成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重要渠道和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2004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每年听取监事会工作汇报,对外派监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强化了企业负责人自律意识,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十年来,监事会检查发现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合计320件,涉及金额977亿元,依照程序移交司法、纪检、审计机关,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使违纪人员受到了纪律处分,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了企业的改革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报告中累计提出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建议6824条,为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稳步提升,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监事会监督检查表明,十年来,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财务信息日趋准确客观,内控机制建设逐步完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集团管控能力明显加强,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步伐不断加快,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有力推动了中央企业改革发展。

  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了监督与管理的协同配合。监事会监督作为出资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的自我完善,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发展。2003年以来,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监事会始终将出资人关心关注的企业投资决策、重组改制、产权转(受)让、清产核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及高风险业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执行国资委相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为履行监督职责打下了良好基础。监事会队伍由十年前的112人发展到目前的312人,增长179%。多数专职监事具有会计、审计、法律和企业管理等专业背景,部分专职监事还是某些行业的专家,形成了一支懂企业、会查账、作风硬、可信赖的监督检查队伍。

  外派监事会制度十年收获宝贵经验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走过的十年,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创新和完善的过程。总结十年历程,以下宝贵经验需要我们继续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的路子,不断完善监督体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需要,始终把握国有企业监督体制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不断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确保监事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基本经济制度内在要求,适应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客观需要,始终维护外派监事会的权威性,坚持监事会由国务院或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国有企业派出,对国务院负责,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结果直接向国务院或国资委报告,有效发挥监事会监督的威慑作用;依照国有资产监管要求,适应国有企业的改革需要,始终保持外派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做到监督准确到位,反应灵敏及时,权责明确规范,保证监督检查有效运行。

  二是始终坚持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不断强化出资人监督。紧密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始终把握出资人监督职责,按照企业国有产权结构的变化有序调整监督制衡机制,积极探索实践外派监事会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从监督国有企业向监督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转变,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使出资人监督日趋到位。同时,加强与国资委职能部门的有机融合,建立有效协同工作机制,发挥出资人监管职能的体制优势,提高出资人监督效率。

  三是始终坚持遵循企业发展规律,不断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监事会常年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注重建立实时动态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对重大异常变化作出敏捷反应,增强监督的灵敏性;注重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企业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风险预警等信息,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政策建议,不断增强监督的时效性;注重建立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对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或需要提醒企业关注的事项,按照有关程序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整改,跟踪落实,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治理,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四是始终坚持“六要六不”行为规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始终把“六要六不”行为规范贯彻落实到监督检查的每个环节,坚持学习,坚持原则,坚持纪律。

  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监事会工作要与时俱进,强化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质量,积极开拓创新,进一步探索实践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

  首先,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与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要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定位,以全局工作的视野、协同作战的思维,进一步探索监事会监督与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同配合,统筹协调监督与管理的关系,加强与国资委机关各业务厅局的沟通,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经常化、权责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使外派监事会工作与整个国资委工作更好地融合起来,形成工作“一盘棋”,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真正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发挥出资人监管职能协同的体制优势。紧紧围绕国资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质量,掌握第一手真实情况,及时报告信息,提供决策参考,甘当参谋助手,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和灵敏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其次,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的有效途径,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在坚持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企业股权结构相适应的监督制衡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新型监事会监督体制。深入研究公司制股份制企业的特点和规律,研究监督对象以及法律环境变化对监事会监督的影响,积极探索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特别是整体改制或整体上市企业出资人监督有效途径。探索研究履行监督职责与体现出资人监督意志的关系,与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与维护治理结构有效制衡的关系,始终坚持依法监督、出资人监督和独立监督,做到监督有章、服务有方,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和影响。

  第三,积极探索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新办法,提高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尤其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如何加快推进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转变,探索当期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良好法律环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打造思想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监督队伍,形成监事会监督的坚强组织保证;不断推进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的有机结合,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当期监督质量;不断推进监事会监督、政府以及社会监督机构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抓好合力监督,提高监督效率;不断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和通道,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真实情况;不断推进监督、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监促并举,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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