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29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方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属性认定的建议》(第1529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国资委按照“推动流转、防止流失、优化配置、提升价值”的工作定位和“制度化、程序化、信息化、规范化”的工作方法,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涵盖产权形成、产权运营、产权流转、产权保护等产权管理全过程,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完善公司制企业的产权管理。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开展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及时、真实、动态、全面掌握企业产权状况。2016年,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国资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实物资产转让等进行规范。日常通过培训、政策解答等方式指导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做好制度执行和贯彻落实。关于32号令适用范围问题,国资委通过国资委官网政务咨询专栏多次公开回复,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转让不适用32号令,相关事宜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二是加强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管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权益均为国有资产,为及时掌握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更好维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2020年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建立了国有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制度。鉴于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进行管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依据签署的合伙协议进行约定,并非按照公司制企业根据各股东出资金额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无法简单按照32号令的原则来界定其国有性质。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落实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在前期产权登记基础上,国资委正在开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能够及时、全面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状况。以权益登记为抓手,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有限合伙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也将研究对包括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内的政府投资基金进行权益登记的问题。

二是夯实国家出资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从投资人角度加强对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监管相关课题研究,适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重点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后期的份额流转以及国有实际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予以规范。

衷心感谢您对国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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