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有关电力企业反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作为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电力企业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各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关职工股份的清退或转让工作。
二、涉及电力企业收购电力系统职工所持股份的,凡职工所持股份属于《意见》要求清退或转让范围内的,经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收购价格按照审计后的净资产价值确定。
各有关电力企业要规范操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