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
为规范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报酬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高管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国有控股股东根据本意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由中央和国资委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其薪酬管理应与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政策保持一致。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自主选择聘任的高管人员,未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范围的,其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参照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自主确定。
二、董事报酬管理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按以下原则,分类提出董事报酬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与国资委沟通一致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由上市公司及其国有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董事,其报酬参照国资委关于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报酬确定的原则及标准,按法定程序决定。
(二)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兼任的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取得报酬,按其在管理层的任职取得薪酬。
(三)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负责人兼任的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取得报酬,由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其担任控股股东负责人的薪酬事项。
三、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一)纳入国资委董事会试点的整体改制上市公司,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的,由董事会参照国资委关于董事会试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进行管理。
(二)未纳入国资委董事会试点或外部董事未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的整体改制上市公司,其高管人员薪酬事项由国有控股股东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国有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应根据国资委批复意见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