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法规〔2010〕19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权履责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依法行权履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的迫切需要。国资委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依法行权履责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的任务更加繁重和紧迫。我委作为经国务院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纲要》和《意见》提出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需要深入做好依法行权履责工作,切实加强法治机构建设。
(二)加强依法行权履责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国资委特设机构性质,以加强法治机构建设为目标,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和制度为先导,以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权力运行、强化依法行权履责监督机制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和制度建设
(三)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建立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国有经济和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中心任务,继续加强立法工作,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将出资人“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主要职责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制度,为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改革重组和调整优化内部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健全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依法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重视推进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切实提高国资委系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立法机制。按照国资委职责定位和法定权限开展立法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解释工作。要正确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增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委各厅局在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政府其他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凡是依法能够公开的,要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建立健全我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我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法规局组织各业务厅局进行。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凡不适应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不一致,违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或者相互间明显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在认真清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有关立法程序及时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六)坚持依法决策。合法是决策的第一要件。国资委各项决策都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和职责定位。要认真执行《意见》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七)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国资委重大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决策规则,深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企业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和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探索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估制度,切实强化决策责任。
四、严格规范行权履责行为
(八)准确把握国资委职责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资委“三定”规定的权限范围,妥善处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既要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又要切实尊重监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实体地位,真正做到行权履责于法有据,避免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
(九)严格遵循行权履责程序。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权限和议事规则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国资委工作运行规程。各厅局在开展各项业务的同时,要继续梳理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行权履责的环节和步骤,切实防范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
五、强化依法行权履责的监督机制
(十)强化内部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委机关干部的依法行权履责意识。建立依法行权履责监督检查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违反依法行权履责要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依法公开办事依据和流程,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凡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及时、准确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可以公开的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不能公开的要向申请人做好说明。对涉密信息要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十二)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工作。对涉及我委的行政诉讼,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应诉手续,及时研究并提出答辩理由,同时注意向法院阐述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定位。对涉及我委的行政复议,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复函精神,明确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