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有关中央企业(名单附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精神,现就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可以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主要资产项目和方式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所需费用首先应当以集体净资产或者有效资产支付,不足部分除按照规定争取财政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以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三)主办国有企业可以补助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厂
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以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至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一个经营年度以上的债权、债务可以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用于支付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4.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除中央财政按照规定补助外,主办国有企业应当承担其余所需资金。
5.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的缺口部分,以及困难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评估费用的缺口部分,主办国有企业可以予以补助。
6.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支付的资产项目。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和预留成本的有关问题
(一)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支付和预留的改革成本项目和费用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作法》、18号文件、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以及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停产、关闭等长期处于非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部分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标准难以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可以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与主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往厂办大集体工作的职工参与厂办大集体改制的,其经济补偿金或者预留费用可以由主办国有企业支付。
(四)中央企业应当对预留费用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设立专户进行专项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责任,确保有关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三、中央企业用于支持改革有关费用的处理方式
(一)中央企业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部分资产、费用可以申请核销国有权益。中央企业使用厂办大集体长期占用的主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土地等国有资产支付改革成本的,可以采取核销国有权益的方式处理。中央企业使用轧差后豁免厂办大集体所欠主办国有企业债务支付改革成本的,对于账龄较长,且已按照规定在以前年度提足坏账准备的,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程序核销;对于扣除坏账准备后余额仍较大,且主办国有企业在当期费用中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核销国有权益的方
式处理。
中央企业需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根据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进展情况,对按照规定完成资产处置的厂办大集体分批次汇总后报送我委,并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中央企业关于补助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核销国有权益的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批准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
3.中央企业关于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各项支付和预留费用情况的认定文件;
4.中央企业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定文件、备案表;
5.中介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各项支付和预留费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核销国有权益情况汇总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中央企业补助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费用,可以计入主办国有企业当期费用,并可以申请在我委对中央企业当年度业绩考核中将有关费用认定为业绩利润。
中央企业需认定业绩利润的,应当根据厂办大集体改革实际进展情况,对按照规定完成资产处置的厂办大集体分批次汇总后报送我委,并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中央企业关于补助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费用认定为业绩利润的申请文件;
2.有关部门批准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文件;
3.中央企业关于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各项支付和预留费用情况的认定文件;
4.中央企业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认定文件、备案表;
5.中介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各项支付和预留费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申请认定业绩利润情况汇总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负担较重,计入当期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中央企业,可以采用分期负担的方式解决。任期结束后,我委将根据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认定情况,对任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三)对于特别困难而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又较重的中央企业,在落实中央和地方各项支持政策后,企业自身难以承担的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做好所属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工作,做好方案制订、组织实施、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参加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可以继续在试点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进行,有关资产处置等问题可以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负起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工作程序,防止国有及集体资产损失。要明确界定厂办大集体资产、人员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职工安置标准。要组织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的相关资产清查、审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妥善选择评估机构。中央企业要负责对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和对主办国有企业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的固定资产、土地等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具备条件的,有关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联系,了解地方改革进展情况,争取与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同步推进,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支持。
(四)有关中央企业若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