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
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筑、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和隐患,劳动用工不规范、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也有发生,个别企业的历史拖欠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中央企业的社会形象。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要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中央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分包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督促分包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中央企业要全面落实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相关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要加强对相关劳务派遣、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工资支付情况。在工程建设领域,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推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鼓励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三)着力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中央企业要继续加强农民工信息监测工作,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分析研判,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所属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加强欠薪风险排查和预警。在工程建设领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探索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建立健全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四)优化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中央企业要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引导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农民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逐步吸收农民工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精心组织,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各项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相关组织机构,强化集团总部管控责任,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报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要加强与国资委的联系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全面落实治理拖欠农民工工作的各项部署。
(二)开展专项检查。2016年三季度前国资委将对建筑、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及相关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劳务派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积极协调,通过各种有力措施,督促劳务派遣、分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劳务派遣、分包单位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且协调困难的,应当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可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依法追索相关款项。
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问题,要及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将继续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总结中央企业做法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