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4]124号
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仪器药品监管局、国资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执 业 药 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分 | 60分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分 | 60分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分 | 60分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分 | 60分 | |
执 业 药 师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分 | 60分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分 | 60分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分 | 60分 |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综合法律知识 | 140分 | 84分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140分 | 84分 | |
企业管理知识 | 140分 | 84分 |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140分 | 84分 |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颂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
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名称 | 报考科 目数量 | 招考 人数 | 合格 人数 | 合格 率% | 历年合 格人数 |
执 业 药 师 | 四科 | ||||
二科 | |||||
合计 |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 四科 | ||||
二科 | |||||
一科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