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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直属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文章来源: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03-12-31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超过1000元为税后)者,交纳2%;1500元(税后)以上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仍向原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所在地党支部交纳党费。

  7.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党支部连同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上缴上级党委,按程序转交党中央。

  9.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支部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上缴

  1.党员每月向党支部足额交纳一次党费。各厅局党总支、党支部于每月15日前将实收党费上缴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

  2.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每年年终结算时,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的比例,于次年1月25日之前上缴委直属机关党委。不得少缴或拖延。

  3.委直属机关党委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0%的比例,于次年2月底前上交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三、党费管理

  1.党费由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总支、支部)党费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薄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所属基层党委上缴上一级党委党费的比例,由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根据各自情况确定。

  4.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直属机关党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委换届时,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6.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每年2月5日前,就上一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委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通过全面审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委直属机关党委每年2月15日前就上一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四、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购买有关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直属机关党委管理的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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