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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吴磊城 | 提问时间: | 2026-08-03 16:18:03 |
| 标题: | 关于32号令重要子企业认定条件及主体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32号令规定重要子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与“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是并列且需同时满足的关系吗?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重要子企业,应由国资监管机构还是国家出资企业来认定? | ||
回复详情
|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8-04 08:40:15 |
| 回复: | 您好: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中“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符合上述内容的子企业,需满足“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其中之一即可。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认定,实践中,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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