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详情
| 姓名: | 贾婧 | 提问时间: | 2026-08-19 10:40:16 |
| 标题: |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增资评估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国有控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以非货币资产增资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按照32号令第四十三条进行评估?增资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不对该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直接以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的评估价格确定出资金额? | ||
回复详情
|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8-19 14:49:37 |
| 回复: | 您好,提交的留言已收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从其规定。”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国有控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以非货币资产增资的,该非货币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委托方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全资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共同委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