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司是否适用32号令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13 13: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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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刁翔宇 提问时间: ${content.getAttrByFlatName('twsj').value.substring(0,4)}-${content.getAttrByFlatName('twsj').value.substring(4,6)}-${content.getAttrByFlatName('twsj').value.substring(6,8)} ${content.getAttrByFlatName('twsj').value.substring(8,10)}:${content.getAttrByFlatName('twsj').value.substring(10,12)}:${content.getAttrByFlatName('twsj').value.substring(12,14)}
标题: 关于我司是否适用32号令的问题
内容: 国资委,您好我们是一家深圳的公司,国资委间接持有我们公司约48的股权。现在我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我们持有该子公司60的股权),想请问如果我们的子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适用32号令?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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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18-12-13 13:43:49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您咨询的子公司转让股权问题,还要看该公司是否是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如果是实际控股,就适用该办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