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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钱春雁 | 提问时间: | 2026-08-13 10:05:24 |
| 标题: | 关于“十不准”规定中贸易业务定义相关问题的咨询 | ||
| 内容: | 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国企从外部采购/批发商品,面向(外部)最终消费者进行零售,是否属于“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 | ||
回复详情
|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6-09-13 16:59:52 |
| 回复: | 您好,提交的留言已收悉。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范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本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从外部采购/批发商品并面向(外部)最终消费者进行零售,属于“两头在外”贸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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