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综合[2009]282号
关于建立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联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根据“三定”规定,国资委综合局承担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为方便工作开展,加强工作联系,请你们明确本单位分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委领导以及承担此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于6月30日前将《工作联系表回执》(附件2)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
附件:1.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联系表
2.工作联系表回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