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这次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是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基本实现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总结国资委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表彰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部署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资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荣融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成绩,对继续做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
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是促进中央企业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国资委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两个体系”建设。一是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制定了19件规章和104件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二是以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为导向,指导推动中央企业普遍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大型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还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经过“两个体系”的上下联动和相互作用,经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由政府部门引导转向了由出资人推进,这三年推进力度之大、涉及企业之多、取得进展之快是前所未有的;二是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点由事后补救转向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三是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由事务型转向了管理型,这项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在依法规范、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正在进一步显现。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基本实现。
2004年4月国资委提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后,中央企业高度重视,按照三年目标的要求,紧密结合自身的实际,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截至2007年底,150户中央企业中,已有146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占97.3%;另有4户因规模较小、机构调整等暂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53户大型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要求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28户其他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也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三年目标的基本实现,为切实做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海运等企业主要领导强调,现代大型企业的管理关键要靠制度管理和依法管理,法律素养是企业领导的重要素养;中粮集团、中国网通、黄金集团等企业领导高度重视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要求法律部参加集团所有重大决策会议,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下属单位负责人年度考评指标体系;中国航油领导班子结合新加坡事件的教训,加快培养和形成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中央企业主要领导法制意识的提高,为推进企业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保障。
二是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建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普遍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了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构成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截至2007年底,中央企业及其重要下属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户数达到629户;三级以上企业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户数达到1769户;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工作人员达到14308人,比2004年底增长了49%,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6693人。许多企业按照三年目标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中航一集团专门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中国中铁和南航股份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交集团要求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总法律顾问专职化和专业化要求直接考察任命。中国建筑二级企业全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开始构建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东风公司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和专业厂建立了总法律顾问牵头的全覆盖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国家电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在全系统配备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均超过1200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企业法制工作平台。
三是企业合规文化初步形成。三年来,中央企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培育形成了“外讲诚信、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合规文化。结合“五五”普法工作,中航二集团、国投、兵器工业集团等企业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兵器装备集团等企业主要领导专门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加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文章。中国大唐、中国华电、攀钢等企业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将合规文化建设列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积极创建良好的企业法律环境。
(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组建到位后,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合同管理、法律审核把关、案件纠纷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到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基本实现了全过程参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企业规章制度逐步依法健全和规范。三年来,中央企业坚持依法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资产,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2005年至2007年,航天科技对31132件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集团总部颁布实施规章制度190件,二级单位颁布实施规章制度2236件。中国石油近两年来结合机构整合,清理规章制度12000多件,制定规章制度近6000件。航天科工仅2007年就制定了63件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清理中,中央企业普遍重视法律审核把关工作。中航二集团、中航集团、冶金地质总局等企业明确规定,未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不得发布实施。据统计,2005年到2007年,中央企业总部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规章制度已达12626件。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二是企业合同管理进一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合同管理和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控制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三年来,许多中央企业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中国移动制定了138件合同管理制度,制作了1364份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管理日趋集中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武钢以合同管理为主线,强化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加强了合同登记、统计、归档等基础管理制度。中国航信把合同履行的风险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合同执行监控制度。中国长航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授权委托和审查监督制度,全面杜绝“只签不审、自签自审、应审未审、先签后审”等现象。中国石油平均每年经法律审查的合同达40多万份,标的额达6000多亿元。中国石化、通用技术集团等企业的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已达到100%。中煤集团规定对没有经过法律事务部审查会签的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予签署。据统计,2007年中央企业通过法律审查的合同近370万份。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的提高,为企业经营堵塞了大量的法律漏洞,保障了企业交易安全。
三是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初步实现了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三年来,中央企业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合同管理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在各项经营业务中发挥法律审核把关和决策参谋作用。中国网通将法律部门定位于企业经营的“信号灯”,要求法律事务管理全面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发挥法律事务管理的“引导、控制、规范”作用。通用技术集团法律事务部门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和“全程参与制”,要求第一个接到法律服务需求的法律顾问必须一直负责到该事务最终解决为止,充分发挥法律部门提供深层次、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功能。南航股份在基地筹建、飞行员招收、飞机租购、航材采购等重要项目中,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实地考察、现场谈判、文件草拟等工作,确保重要业务活动从立项、签署到执行都有法律审核把关。在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的同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法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中航一集团、中远集团完善了法律信息管理制度,集成了普法数据库、合同数据库、法律人力资源库等。招商局集团、中铁物资将法律管理制度建设与企业经营考核有机结合,建立法制建设考核制度,完善了企业法制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各项经营业务,实现了企业决策的规范化,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是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许多中央企业在积极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中国建筑建立了特大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状制度,加大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考核力度。中国电子建立了年度法律纠纷案件向董事会汇报制度。中国华能、一汽集团通过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警机制,三年来发案率明显下降,改变了在法律工作上被动应付的局面。许多中央企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中航二集团推行债权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债权由法律事务部门处理,2005年到2007年法律事务部门依法清收欠款2.5亿元。许多中央企业开始逐步改变单一处理个案的诉讼管理方式,加强对涉诉案件类型化研究和管理,大力提升了企业的应诉能力。国家电网针对普遍发生的电磁环境诉讼案件和水资源费征收案件,集中分析发案原因、争议焦点等,提出同类案件的应诉方法。兵器装备集团针对“三线”搬迁引发的一系列案件,深入分析案件的政策背景,促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直接避免了企业重大经济损失。东风公司针对个案查找问题,形成“办理一起诉讼案件、完善一项管理制度、消灭一批纠纷萌芽”的良性机制。南方电网、中国建材等加强对所有诉讼案件的综合统计分析,印发了本企业的典型法律纠纷案件汇编,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制度措施。许多企业主动运用诉讼手段妥善协调处理了一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避免和挽回了企业重大经济损失。中铝公司近三年来处理法律纠纷案件500多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7亿元;中国联通处理涉诉案件标的13.5亿元,直接为公司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5.3亿元。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达6.4万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05亿元。截至2007年底,国资委帮助中央企业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7起,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120亿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一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有效解决,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企业法制在规范和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年来,适应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国际竞争需要,企业法制工作的范围和内容逐步拓展深化。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在规范企业改制上市、保障企业依法调整重组、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推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工作,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企业法制工作在规范企业改制上市和调整重组中的服务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三年来,中央企业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入,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法制工作参与企业改革调整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依照监管规则顺利推进企业重组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中铁在境内外整体上市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部门的作用,依法解决了职工持股会、工商变更登记、土地房屋确权等疑难问题,依法规范了股份公司的章程和其他基本制度。东方电气集团在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让法律部门牵头解决了换股要约收购中的诸多法律难题,创造了证券市场的“东电模式”。中铝公司、中材集团在境内外上市、增发股份等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保障了各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中国网通责成法律部门牵头负责并综合运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规则,保障了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任务的完成。针对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特殊监管要求,中国海油、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建立健全了法律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通力配合的企业内控机制。宝钢通过总法律顾问对公司资产转让、兼并破产等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前置审核,在重大项目调整重组中提出法律意见,保证公司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二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中央企业紧紧围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管理与保护工作。许多中央企业逐步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招商局集团、港中旅集团、中材集团等明确集团总法律顾问对知识产权工作统筹负责,具体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中粮集团在法律部设立了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央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依法管理与保护的建章立制工作。武钢制定并完善了《科技保护管理办法》、《商业秘密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等与技术秘密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将技术秘密的保护纳入各单位绩效评价体系。神华集团、中国五矿、国机集团、攀钢等一批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权属、使用和转让制度。鞍钢集团制定了《关于改制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防范了企业改制中的知识产权流失。许多中央企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管理,注重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华侨城集团对特色旅游产品构建了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建了中国主题公园第一连锁品牌。中国移动、中远集团、东方电气集团注重品牌国际保护,积极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中国华能、中电投集团等对本企业注册商标进行了扩大性保护注册。
三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法律论证工作得到加强。许多中央企业法律部门重视研究世贸组织规则、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及投资所在国法律,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中钢集团法律部门对于境外投资或收购项目,认真分析所在国的法律环境,预先制定对公司有利的法律应对措施。中广核集团对海外铀矿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核,使海外铀矿投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宝钢法律部门在境外合资开发镍矿项目中,通过先期法律尽职调查,提出了不具备实质投入的法律意见,有效地防范了经营法律风险。许多中央企业法律部门还积极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和审查合同,规范境外投资合作的法律工作流程。中国海油法律事务部牵头负责与周边国家在争议海域油气合作中的一系列谈判工作,为签订跨界油气重大合作协议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新兴铸管集团在拓展海外市场工作中,形成了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法律事务部门全程参与的法律工作流程。
总的来看,经过三年探索开拓,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平台基本建立,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并逐步向重要所属企业扩展,法律顾问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企业法制工作机制正在形成,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法律审核把关机制初步建立,法律风险逐步降低,违法违规案件逐步回落;企业法制工作内容和范围不断拓展,在依法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打造国际化大公司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建设,对于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的上述成绩,是中央企业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中央企业广大法律工作者辛勤工作和共同努力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一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的企业对法制工作的重视还停留在形式上,有的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三个到位”还没有完全落实,有的企业对发挥法律顾问队伍作用的措施还不够有力,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合同的实质性法律审核把关还没有完全实现。二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业务的结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企业忽视法制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有的企业法律审核把关还流于形式,不少企业法律工作机制与打造国际化大公司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三是中央企业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与大公司大集团的管控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的企业法律工作还停留在集团公司本部层面,向子企业延伸不够,有的企业缺乏工作上的整体指导和推进,与增强集团控制力的要求缺乏必要衔接。四是中央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还难以完全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有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建章立制中的审核协调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的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不少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没有落实。五是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对标国际大公司大集团同行,不少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差距还比较大。上述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认清形势,更新理念,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向纵深发展
当前,国际国内市场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法治环境正在加快完善,中央企业改革调整处于攻坚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涉及的法律事务日趋复杂艰巨,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
(一)经济全球化和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对中央企业依法开展国际化经营提出了严峻挑战。
近年来,中央企业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境外上市、境外并购、企业“走出去”、引进战略投资等国际投资行为越来越多,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人才、技术、产品等跨国经营行为逐步全方位展开。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务,涉及复杂的国际规则。稍有不慎,就可能卷入涉外法律纠纷,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甚至引发企业危机。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央企业近年来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案件,已经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当前,世界经济正进入新一轮调整期,失衡加剧,增速放缓,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蔓延,美元持续贬值,全球经济不确定因素在逐步增加。西方国家出于政治经济考虑,很可能更加频繁地滥用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打压国内企业,中央企业涉外诉讼因此也会进一步增多。“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形势和世界一流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中央企业必须立足国际竞争,高度关注和研究国际规则和国外政策法规的调整动向,综合施策,趋利避害,加快提高依法整合利用全球资源的能力,确保在法律规则提供的框架内有效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那种“规则不清主意多、事情不明决心大”的盲目蛮干,不仅难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胜,而且很有可能在国际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二)国家法治环境不断完善,正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体现到相关立法之中。其中,与中央企业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正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如按照新《公司法》规定,需要对国有独资一人公司进行变更调整和加强规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对企业各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和调整等。同时还要注意到,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标准日趋规范严格,行政执法力度正在进一步加大。日趋严格的法律环境,直接影响着中央企业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对外经营活动,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加强研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三)中央企业改革调整工作全面展开,对中央企业规范改制、依法调整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和制度创新,既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引导和保障,也需要企业依法进行、规范运作。这是3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当前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中央企业能否依法处理好改革调整面临的法律问题,直接决定着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和成效。比如,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开展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依照《公司法》规定,理顺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使试点措施和试点成果最终上升为制度规范;当前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通过改制重组,企业活力和效率不断提高,但同时经营风险也在逐步上升,需要中央企业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处理好“母子公司关系”或“总分公司关系”,依法规范地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优化企业布局结构,加快企业整体上市,转让或并购企业国有产权,需要我们掌握《证券法》有关规定或上市地监管规则,处理好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加快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
(四)实现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对中央企业依法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是国内外成功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实现长期稳定发展、逐步做强做大的重要经验。忽视制度建设,则是不少企业昙花一现、难以逃脱“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命运的深刻教训。正反经验教训反复证明,企业管理成在“规制”,败在“人治”。目前,中央企业大多处在投资高峰期和体制调整期,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层级愈加复杂,企业管理难度和经营风险越来越大。而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法律环境约束逐步加强。相比之下,不少中央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与此还不相适应,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靠人治靠个人权威管理企业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还存在不少漏洞,对外投资、研发生产、合同交易、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央企业要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实现稳健发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重视抓好中央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秩序,进一步完善全系统管控的各项制度,并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
总之,市场竞争无情,必须遵从法律。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中央企业必须进一步增强以下法制理念。一要牢固树立“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要充分研究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严格进行决策的法律把关,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二要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无论是内部管理,还是市场经营,都要依法管理,按规经营。三要牢固树立“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堵塞法律漏洞,防范法律风险,避免资产损失,实际上就是创造了经济效益。四要牢固树立“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的理念。中央企业要走得快,走得好,走得远,就要当好重信守诺的表率,当好依法经营的表率,立足长远发展,打造百年老店。
三、明确新目标新任务,扎实做好今后三年的企业法制工作
今后三年,是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到2010年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在完成前三年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按照“深化工作,提高水平”的总体要求,再上新台阶新水平。
(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中的保障促进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实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标,要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创建企业合规文化。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既是国家普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育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基础。中央企业要根据“五五”普法规划,按照新的三年目标要求,创新普法方式,把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作为普法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将法律学习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形成企业负责人定期学法制度。要把增强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素质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组织法律轮训,促进“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固定化、长期化,为培育和构建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中央企业软实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全面落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实现新的三年目标的重要组织保障。要力争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比例达到70%以上。要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结合国资委刚刚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到2010年底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7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0%。
三是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进一步夯实企业管理基础。规章制度建设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新的三年目标的制度保障。中央企业要分析总结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各种行为。要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审核、协调、统筹作用,保障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合规、科学高效。要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结合企业内控体系建设,落实规章制度要求,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四是以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创新企业法律管理模式。增强中央企业集团的控制力,必须依法提高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控能力。要通过实行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完善企业集团公司全系统法律管理体系,建立上下联动的法律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下属企业法制工作,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管理制度,推进法律工作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对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律监控。要加快推行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多层次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建设,优化整合中央企业系统内部法律资源,形成团队优势,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法律问题“集体会诊、集体论证”制度,逐步形成全系统、大范围、广覆盖的法律工作网络。要鼓励探索中央企业集中管理与条块管理相结合的法律工作管理模式,从体制机制上逐步解决法律业务和人员管理分散、法律工作缺乏统筹的问题。
五是以企业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企业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是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新的三年目标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赋予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有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重要经营决策、企业合同中的审核把关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纪要制度,规范决策程序,保证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保证企业作出重要经营决策须有法律审核意见,努力在决策层面上筑起法律的防火墙。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机制,把好重要合同的“签约、履行、维权”关,切实解决合同管理中“重订立轻履行、重实体轻程序、重业务轻法律、重效率轻安全”等问题。要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广合同范本,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
六是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借鉴和吸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研究成果,完善知识产权依法管理和保护的机制和制度。要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和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着力推进企业品牌建设,通过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价值。要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类标准的制订,及时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主动取得标准制定的话语权。要加强企业重组改制、合资合作、对外投资、人才流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流失。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法律诉讼,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七是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依法保障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必须高度重视对境外国有资产的规范和监管。要适应中央企业对外经济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投资日益增加的形势需要,在“走出去”之前做好法律论证工作,认真研究投资和贸易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熟悉和了解世贸组织规则及有关国际条约。要充分利用所在国的法律资源,实现境内外法律资源的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应对涉外诉讼、国际贸易摩擦与争端的能力。要强化对境外企业的法律监管,依法规范对外经营行为,积极防范“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努力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八是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和处理为抓手,切实堵住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中央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要建立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应对措施。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要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坚决杜绝因严重违规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要完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督促子企业及时上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集团公司定期向国资委备案。今后,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出面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首先必须落实备案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现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标和任务,中央企业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中央企业各级主要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如果不重视抓好法制建设,不遵循规则办事,最终将会尝到法律制裁的苦果。因此,中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快培养和形成法律思维,自觉把法制工作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听取企业法制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经常研究和解决企业法制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成为带头依法办事的表率。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涉及企业内部流程和工作机制的调整,对此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法律部门的工作,当好企业法制工作的坚强后盾。要认真总结本企业近年来法制工作情况,在集团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全面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落实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努力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充分调动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细化企业法制工作目标。中央企业要根据国资委提出的新的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细化本企业的具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围绕法律风险防范这个核心,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进行分类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加强对完成工作目标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努力形成“目标层层分解、进度层层明确、监督层层到位、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是加快法律工作规范化、职能化、专业化步伐。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新的三年目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企业法制工作的质量和成效。要通过有关制度的健全完善,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责任、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同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加强深造学习和取得执业资格,以此推进企业法律工作的规范化、职能化和专业化。中央企业广大法律顾问也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重任和职责,坚持“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努力提高自身水平,勇挑重担,大胆实践,不断进取,为加快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继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是重视和加强对政策法律环境的研究。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和相关政策的研究论证工作,充分反映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争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要加强法律工作的前瞻性研究,深入分析新的重要法律的实施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的影响,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的具体措施。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规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在这项工作中发挥好牵头作用,一方面及时了解国资委的立法动态,积极建言献策,使国有资产监管立法更加符合中央企业实际;另一方面,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积极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建议。
(三)国资委继续加大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
在中央企业加强自身法制建设的同时,国资委也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推动力度。为了全面完成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新的三年目标,国资委将采取以下指导推进措施:
一是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总结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措施保障。同时,努力反映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为企业争取和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
二是建立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的定期通报和评价制度。根据中央企业实现三年目标的进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备案情况,加强调研,每年对中央企业完成三年工作目标的进度情况进行综合测评,重点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重要决策、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把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纳入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绩效评价,并予以责任追究。
三是继续帮助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中央企业报请协调的、符合《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案件,积极沟通相关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争取案件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同时,定期对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制度。
四是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指导企业设立企业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与培训,建立一支梯次配备、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同志们,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历史使命,也为广大企业法律顾问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大的舞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关系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和成效,关系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值增值。我们一定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标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共同开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