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 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4-04-21

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
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4月20至21日,由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法制办、中组部、银监会等组成的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会议明确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务院国资委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不久前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审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李荣融主任为此次会议专门作了重要批示:“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切实开创新局面。以自身的素质,良好的业绩,赢得企业领导和职工的信赖,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为新时期的国企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黄淑和副主任在总结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强调指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努力开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局面。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代表试点工作小组在会上作了工作报告。中央和地方参加国家重点企业试点的73位总法律顾问、53户中央企业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和各省级国资委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同志等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为应对入世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联合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得到了广大企业积极响应。全国共有1000多户企业参加,其中由中央部门直接指导的试点企业73户,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企业300多户,由地级市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的试点企业600多户。在中央部门直接指导的73户试点企业中,中央企业33户,其中包括27户工商企业和6户金融企业;地方企业40户。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初显成效, 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73户试点企业近一年多来没有发生因自身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充实了企业法制工作力量。据对第一批参加试点的24户中央企业统计,有专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3782人,平均每户企业158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1629人,占全部法律人员的43%。

  黄淑和副主任在总结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当前,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快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内在要求。他提出三点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在更高的层次、更宽的领域、更广的视角上,努力把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要通过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着力于建立健全企业控制风险的法律机制,着力于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着力于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努力为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二是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更多地从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角度来完善体制和制度。从出资人的角度看,要探索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的有效途径,保证国有资本的投资安全,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从所出资企业的角度看,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努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有重点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必须着力于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监督机制,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这样的制度和机制,有效解决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等问题。三是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大企业与国际知名跨国公司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我们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不健全,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经营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强。不少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因此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就要求国有重点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企业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国有重点企业要通过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和协调,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要依法推进企业改制,加快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为了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黄淑和副主任还要求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把总法律顾问的“三个到位”与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他还特别要求,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

  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张德霖局长在报告中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一是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在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企业防范风险的法律监控机制;三是在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中积极推广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四是适时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试行公开招聘企业总法律顾问;五是继续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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