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认真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3-09-17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认真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是在1999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国有军工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航空产品有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强击机、通用飞机、无人飞机等军民用航空器及航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等;还有汽车、摩托车、工业燃气轮机和其他多种民用产品。有成员单位81个,是军民品结合的军工企业集团。

  4年以前,集团公司成立时,面临着军品任务少、国家投入少、科研院所少、亏损企业多的困难局面,在党组领导下,集团公司上下齐心协力,埋头苦干,去年,以打好高新工程研制、产品结构调整、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和企业扭亏脱困四大攻坚战为重点,奋力拼搏,取得了巨大进展,经过三年努力,实现了集团公司整体扭亏为盈,税利总额达11亿,由军工集团的亏损大户变为利税大户。其中汽车产销突破33万辆,占全国微车市场的43%、全国汽车市场的10%,成为我国重要的汽车科研生产基地之一。今年上半年又克服非典的不利影响,做到时间过半,完成任务过半,并第一次实现了上半年即赢利。航空产品有很大的发展,一项重要高新工程4月29日首飞成功,与巴西合作生产的50座级的喷气支线客机第一架机将于年底实现首飞。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公司中航科工股份公司已于5月18日挂牌成立,拟于年内在境外发行上市,实现军工体制的一大突破。集团公司确立了建设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有竞争力的大集团的目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在国资委和原国家经贸委的直接领导和关心下,集团公司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国家在国有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良好时机,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认识,扎实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加强集团公司法制建设,不断提高依法治企的水平为目标;以为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提高竞争力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为目的;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为重点,在集团公司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同时在集团内选择17家单位进行试点。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试点工作稳步开展,集团公司总部的总法律顾问已经全面开始履行职责,14家试点单位的总法律顾问已经上岗,另外三家单位也在认真制定方案,确定人选,全集团的试点工作正按计划、有步骤地向前推进。下面将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从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高度,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规划,推动集团公司的试点工作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并写入宪法,成为治国方略。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认为,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企业的体现和落实,是在新形势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集团公司加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集团公司成立后,对法制工作高度重视,专门设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了较强的人力和办公设备。为了便于协调工作,明确为法律事务部,与办公厅合署办公。集团公司领导指出,集团公司困难企业多,取得经济效益难度很大,因此更不能允许因为违法经营或法律上的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水平。在获知国家将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时,即指示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明确提出集团公司要主动参加试点申请。集团公司列入第一批试点单位后,我们按照试点要求编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报经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任命了总法律顾问,明确了职责。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夯实试点工作基础,2002年12月,集团公司在深圳组织召开了法制工作座谈会,在行业内重点企业间研讨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为在所属企业进行试点工作做好准备。同月,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召开由部分企业参加的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交流会,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张彦仲等主要领导参加了现场会,对于做好试点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关键是要将方案落到实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集团公司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积极探索依法治企的方法和途径。

  一是完善法制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对集团公司的法制建设全面负责,建立了从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办公室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工作体系。

  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了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规章制度工作,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编制年度规章制度的制订计划、进行法律审核、编发文号、安排专题会议讨论通过、送领导签发、印制下发等工作,流程清楚,执行严格。同时每年还将颁发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印发各企事业单位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确保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三是进一步理顺法律事务工作介入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方式和途径。首先是总法律顾问通过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专题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直接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从企业最高决策层有专门人员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把关。其次是法律事务机构广泛参加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集团公司所有重大经济活动,如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国际合作等,法律人员都能从始至终参加,并能发挥重要作用。再次是完善法律审核的程序,制定完善了书面的法律事项审核表,实行从具体法律审核承办人员到总法律顾问的四级审核制度,法律意见书经总法律顾问审核签批后,送项目主办部门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意见之一。2002年提出法律意见书 74件,今年至今已发出法律意见书28件,基本上都得到采纳。

  四是加强对全集团法律工作的指导,提出加强法律基础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的要求。集团公司陆续下发了《2003年法制工作要点》、《关于加强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集团公司诉讼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合同、担保、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清理债权债务,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7月份,为了规范企业在改制改组中的法律工作,我们下发了《关于在改制工作中加强法律审核的通知》,明确提出改制中要有法律顾问人员参加,注意听取法律顾问人员的意见,改制文件在报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确保改制工作合法、合规。

  在做好集团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同时,根据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要求,集团公司决定在系统内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纳入集团公司试点的总体工作中。我们根据企事业单位法制建设的水平,从今年年初集团公司工作会议期间即开始做工作,最后确定了17家试点单位。

  半年多来,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有关文件,成立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加强法律顾问机构,并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试点目标和措施,确定下一步法制建设、依法治企、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路和计划,各单位方案报集团公司后陆续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了解和沟通试点工作情况,集团公司于7月中旬在北京召开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十七家试点单位的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试点以来的工作,分析了存在的问题,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李申田同志就今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国资委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国资委成立后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思路和举措,给大家以很大启发和鼓舞。

  二、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特点和体会

  从整体上看,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正在扎扎实实,稳步向前推进,以集团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为核心、17家所属企业试点单位为支撑构成了集团公司整个试点工作。在航空工业多年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半年多时间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进一步探索加强和改进企业法制建设的措施、方法和途径,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组织有力,这是开展试点的重要保证。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涉及人员安排,职责界定,没有主要领导的重视,开展试点工作是不可能的。试点文件下发后,党组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对入世挑战的重要举措;是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的重大突破;是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和层次;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色,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是推进和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破口,也是国有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重要保证。对试点工作,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都非常重视,大力支持参加试点,集团公司及所属试点单位都是主要领导亲自确定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人选。集团公司为试点工作专门成立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试点文件,吃透精神,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实事求是,按照单位的特点开展试点。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们坚决按照试点文件的精神,从人选、工作目标和任务、机构设置等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同时为了推动在集团内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我们针对部分单位有试点要求,但总法律顾问人选一时难以到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可暂时设立副总法律顾问,先代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待条件成熟时再配备总法律顾问的方案。这些原则和变通做法得到了试点单位的支持,推动了试点工作。

  第三,认真研究经营管理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这是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的工作基础。我们认真分析了集团公司面临的十个方面带有特殊性的法律事务,比如军用航空产品实行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制,改变了过去单纯的计划管理,但与完全的市场经济又有较大区别,这一过程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再比如,集团公司总部过去是国家机关,与所属企业是政府与企业的行政管理关系,现在总部本身也是企业,与所属企业是出资人与被投资方的关系,这一变化必然带来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变化等等。我们根据这些方面的新课题、新任务,提出了试点的总体目标及近期和远期目标,具体明确了各项工作措施,有操作性。在所属单位进行试点时,也提出了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的要求,特别要求有针对性,试出特色,对方案有缺失项目的,要求补充完善后才予以批复同意试点。

  第四,坚持两个为主,就是管理为主、预防为主。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果不仅仅表现在打了多少官司,收回多少款项,处理了多少纠纷,更重要的是做好预防,从源头做起,强调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性特点,使法律顾问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改变那种法律顾问只管救火、不注重预防和管理的问题,将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作为工作的重点,事后补救作为必要的补充和辅助手段。试点中我们发出多个通知,强调抓好基础管理,防范风险,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大力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骨干人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领导对于法制建设的重视,就要求法律顾问的能力和水平紧紧跟上。我们一直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将法律顾问纳入集团公司人才培养发展的岗位,加强了培养和培训,提出提高综合素质的要求和主张,即法律顾问通过自学、培训和工作实践,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以适应法律顾问工作面对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针对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断层问题,近期我们又要求企业在引进人才的同时,注意选拔和培养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年轻干部转岗培训,要求用两到三年的时间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担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

  第六,集团公司主动引导与企业的积极性良性互动,发挥两个积极性。集团公司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要体现在成员单位,无疑成员单位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会极大地影响整个法制建设的水平。集团公司有意识在多种场合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介绍成功做法,引导企业加强法制建设,而不是靠行政命令。在试点开始时,为取得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集团公司多次与企业商谈试点工作,一家一家落实人选、职责。在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尝到甜头,主动向集团公司汇报,探求如何更好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同时在实践中进行大胆探索,创造好的经验,对全集团的工作又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七,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实际效果。法制工作专业性强,既要宏观要求,又要抓好落实。我们提出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在五个方面抓落实,即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机构落实、职责落实和效果落实,特别强调效果落实,从规范、保障和救济三个层面去体现和反映法律顾问工作带来的效果。我们已经布置各单位在下半年进行债权的清理,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注意抓好几个方面的结合,比如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要求、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的结合,管理性工作和事后法律救济工作的结合,内部法律顾问与外部法律资源的使用和配合,踏踏实实,推动工作的深入。

  我们体会到,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项保障性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不能急功近利,既要宏观把握,放眼长远,更要着眼于当前,落实到目前所做的工作中。法律顾问是加强法制建设的承担者,需要很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一方面企业领导要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顾问要加强学习,勇于探索,勤于实践,加上上级部门的组织推动,形成合力,才能共同推动企业法制建设的发展。

  三、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下一步安排

  国家为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们要抓住机遇,既扎实工作,又要开拓创新,把试点工作推向深入,并在条件成熟时扩大试点范围,努力实现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试点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的发展。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构建集团公司法制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法律事务机构

  法制建设是系统工程,要靠上下一致共同努力,要有相应的机构去组织、协调、推动。多数单位已经设立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承担企业法制建设的职责。领导小组要建立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形成适合本企业的法制工作模式。

  进一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对于一些条件不具备,总法律顾问不能进入班子的,单位要明确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可以是副职,也可以是正职,明确一名专职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方面协助其工作,最终建立从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__法律事务部(处)基层单位兼职法制工作联系人的工作体系。

  关于法律事务机构,远期的目标是法律部,近期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可以是能独立承担工作职责的处室。

  (三)抓紧培养法制工作骨干,解决高层次法律人员的来源

  首先抓紧现有法律人员素质和水平的提高,要将法律专业人员列入人才工作规划,适应工作层次的提高。

  其次从有一定法律业务基础、政治业务素质高、有发展前途的年轻中层干部中挑选调入法律岗位。集团公司将于近期组织基础法律知识培训,为转岗的法律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和进一步学习、提高打下基础。

  (四)加强学习、培训、交流和研讨,建设学习型、研究型的法律顾问队伍。提倡法律顾问结合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集团公司也将继续每年举办新法律培训、专题探讨、工作交流等活动,为法律顾问提高素质创造条件。

  (五)坚持两个为主,即管理为主、预防为主, 下大力气抓好基础工作,以扎实的业绩确立法律工作的地位。

  在抓基础工作中要注意创新和突破,如合同管理中的担保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建设中如何提升法律工作的作用,逐渐承担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参加重大决策的法律意见书;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商业秘密管理等。

  (六)加强诉讼管理,加大维权力度。进行债权清理,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创出实实在在的效益。

  在国资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我们在试点工作中积极努力,进行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国家试点的要求和集团发展的实际还有差距。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工作,我们还要下大力气进一步探索,向其它试点单位学习。为了共同做好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推动工作制度的法规化。

  二是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应明确对总法律顾问的要求。

  三是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尽快提高综合素质。

  四是做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加大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含金量。

  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如何在企业切实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是一个新的重大课题,还有许多领域需要我们研究、探索和实践。我们将在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进一步深入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工作规律,创造更多经验,将集团公司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摘自航二集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守信在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