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优秀法律事务机构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08-03-24
各中央企业:

  在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委2004年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如期完成,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家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50家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合同法律审核把关、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成果,我委决定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先进法律事务机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中央企业总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二、评选条件

  (一)已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机构到位;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独立的职能部门。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本企业避免或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在企业职能部门年度考核中成绩突出。

  (三)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人员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比例达60%以上。

  三、推荐材料

  (一)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评选推荐表(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

  (二)法律事务机构工作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

  (三)本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评选步骤

  (一)推荐阶段。2008年3月20日至4月5日,各中央企业结合评选条件,确定推荐对象,报送推荐材料。

  (二)评审阶段。2008年4月5日至4月20日,国资委组织评选。

  (三)表彰阶段。2008年4月底,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进行表彰和宣传。

  五、评选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次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严格对照评选条件,认真推荐候选法律事务机构。推荐中央企业的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须经重要子企业出具意见后,由中央企业总部统一推荐。

  中央企业应将书面评选材料一式5份,于2008年4月5日前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王黎晓、范英敏、刘永寿、刘光宗

  电话  :(010)63193343,63193293,63193366(传真)

  Email : liugz35@cnc.cn, liuyongshou@sasac.gov.cn

  附件: 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评选推荐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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