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在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委2004年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如期完成,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家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50家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和重大经营决策法律论证、合同法律审核把关、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成果,我委决定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先进法律事务机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中央企业总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二、评选条件
(一)已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机构到位;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独立的职能部门。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本企业避免或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在企业职能部门年度考核中成绩突出。
(三)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人员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比例达60%以上。
三、推荐材料
(一)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评选推荐表(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
(二)法律事务机构工作情况报告(3000字左右);
(三)本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评选步骤
(一)推荐阶段。2008年3月20日至4月5日,各中央企业结合评选条件,确定推荐对象,报送推荐材料。
(二)评审阶段。2008年4月5日至4月20日,国资委组织评选。
(三)表彰阶段。2008年4月底,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进行表彰和宣传。
五、评选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次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严格对照评选条件,认真推荐候选法律事务机构。推荐中央企业的重要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须经重要子企业出具意见后,由中央企业总部统一推荐。
中央企业应将书面评选材料一式5份,于2008年4月5日前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王黎晓、范英敏、刘永寿、刘光宗
电话 :(010)63193343,63193293,63193366(传真)
Email :
liugz35@cnc.cn,
liuyongshou@sasac.gov.cn
附件:
中央企业先进法律事务机构评选推荐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