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6-12

苏国资〔2014〕124号

各省属企业,各监事会,委机关各处室:

《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省国资委

2014年12月11日

江苏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简称企业)。

第二章 监事会及成员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主席、专职监事和职工监事;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设办事处。

第四条 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按照“整体推移,个别调整”的原则轮换。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二) 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三)履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任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参加)企业有关

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承担领导责任;

(四)代表监事会与派驻企业负责人沟通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和督促企业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五)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办事处主任的职责:

(一)管理本监事会日常事务并向主席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监事会其他成员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完成省国资委领导、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受监事会主席委托,组织安排或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的衔接与沟通;

(三)组织监督检查、建议反馈及督促整改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拟订本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汇报等文件材料,报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与省有关部门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对相关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行使监事表决权,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收集、分析派驻企业监督信息,关注其主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做好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问题整改;

(四)负责监督工作记录,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派驻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职工监事依法履职,与专职监事协同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省国资委的安排,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以企业“三重一大”所涉及的经营决策、资产变动、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作为监事会监督重点;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可以进行调查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二)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提出建议;

(三)实地调研或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所属企业有关情况的介绍;

(四)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联合企业内部审计等部门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处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派员参与监督检查、企业调研和情况通报等活动;负责做好与委机关和省属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章 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企业予以关注的事项,监事会应视情况适时与企业交换意见,或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和事项对企业进行提示、建议:

(一)座谈会。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企业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座谈沟通,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监事会专用函。监事会主席按规定向企业签发监事会《意见函》、《提示函》、《警示函》、《纠正函》;

(三)口头提示。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提示。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授权办事处主任与企业座谈沟通,授权派驻企业的专职监事向企业口头提示。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监事会检查发现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问题,应与集团公司交换意见,如需直接与下属企业交换意见的应向集团公司通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有关情况应按规定记录在案,建档保存。

第五章 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应通过情况反映、专项报告、监管信息、监事会主席函等形式,向省国资委报送信息,及时反映企业财务活动、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主要情况,报送信息需经监事会主席审签。

第二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一事一报;专项监督检查报告需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审签。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审议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审签。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审议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季度末应就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出具监管信息,向省国资委报告;年末出具年度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决策行为情况及评价,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以及监事会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遇到企业做出重大决策,或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提供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监事会报告材料的登记、传送、保管建档。及时将委领导批示分送监事会,并将报告涉及的事项及时分送委有关处室办理,负责反馈意见的传递、协调工作。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提供的情况反映、专项报告、监管信息、监事会主席函,及时送交委领导阅批和相关处室阅办。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委务会研究后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对需要企业纠正、整改的问题及关注的事项,可以监事会专用函的形式反馈企业,也可以提请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下列范围的问题应当提请省国资委下达整改通知书: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三)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入的其它问题。

第三十条 企业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制定整改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监事会和省国资委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事项、整改目标、主要整改措施、整改工作时限和工作安排、整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和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协同关注、跟踪、督促企业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整改方案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企业整改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企业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监事会应督促企业的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等开展审计或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入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履职评价。

第七章 工作配合

第三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在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一)完善监事会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制度。企业应当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的会议包括: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建立重大事项沟通制度。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事先与监事会沟通,并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有关资料;

(三)完善资料、文件送阅制度。企业印发的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应抄送或复送监事会(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四)企业的信息系统需向监事会开放(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五) 监事会在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企业应在人员、车辆、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六)支持职工监事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事会与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及相关企业的配合协同制度。

(一)工作会办和信息共享制度。

1.省国资委(党委)印发的要求企业执行或规定企业行使职权和管理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企业下达的考核指标、管理目标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等文件,抄送监事会;

2.审批企业有关投资、合作、改制、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时,应与派驻企业监事会会签、会办,并将事项的主要内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监事会;

3.通过审计、检查、调研、考察、考核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掌握企业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情况反映,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监事会;

4.监事会专项检查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报送委领导和相关处室。

(二)交流研讨制度。

监事会建立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等交流、研讨制度,相关处室可以派人参加,例会主要学习国企改革的政策法规和省国资委的决策部署、交流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通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三)配合协作制度。

1.相关处室需要监事会予以重点关注或进行专项调查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收集整理后,告知监事会;

2.召开商讨涉及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改革发展事项的会议时,应通知派驻企业监事会派员参加;

3.纪委(监察室)开展重大案件调查时,监事会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4.考察企业领导人员时,应听取派驻企业监事会的意见;

5.研究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和确认考核基础数据、考核结果时,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参加;

6.在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其中,明确相关事项应与监事会沟通,并为监事会查阅相关工作底稿提供便利等;

7.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相关处室协助时,相关处室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违规线索时,应及时书面通报相关处室;

8.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做好监事会与相关处室之间的信息、资料传递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业务资料。工作档案是指监事会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能够记录并反映监事会工作痕迹的资料,包括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监督工作记录、监事会提交的各类报告、与企业交换意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业务资料是指企业向监事会提供或监事会收集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经营分析、内控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决议等。

(一)工作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按年归档。监事会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公用档案集中保管。每年4月,各监事会应将需移交的档案与目录,一并移交监事会工作处,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委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管。

(二)业务资料实行分头保管,离任移交。业务资料由各企业专职监事分别负责管理,在换届或离任时经监事会主席确认后交监事会工作处,由监事会工作处统一移交给接任监事会。

第九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定理想信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完善监事任职培训和在岗培训;每年开展监事会工作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实行监事会和监事的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企业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苏国资〔2005〕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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