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资党委〔2014〕30号
各省属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运行,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促进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制度。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印发以来,省属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实施办法并严格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少数企业存在“三重一大”决策主体、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和决策标准等不明确、主要负责人“一言堂”、决策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企业决策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企业“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范执行。企业其他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决策时要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结果充分体现集体意见。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好,提高可操作性。
二、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
企业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后决策。企业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如实记录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并由与会人员在《省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结果背书表》(附件1)和《省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投票表》(附件2)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上签字背书。对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组织开展自查
各企业要对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一次自查。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辽国资党委〔2010〕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审批工作的通知》(辽国资党委〔2011〕20号)要求,重点对制度建设、改革重组、重大投资、选人用人等重大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纪委。
各企业要自查的基础上,对经省国资委批准的本企业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行认真梳理,对其中已经不适应、不规范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报省国资委审批后执行(如无修改可不报)。
四、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决策程序
各企业要以本企业《实施办法》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内容,量化决策标准,规范决策流程,形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议事规则》,于2014年末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实施细则》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决策事项及标准。明确哪些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要有具体标准,其中能量化的要量化。
2.落实决策主体及责任部门。分别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权限,明确各决策事项的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责任部门。
3.规范决策流程。分别明确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的决策流程,明确决策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
4.强化考核监督。要把规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企业年度考核、董事会年度报告、述职述廉、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纪检监督等范围,明确考核监督的具体办法。
(二)《议事规则》。应根据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的权限分别制定《议事规则》。
五、完善审核备案程序
省国资委各相关处室负责对企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议事规则》进行审核备案。重点审核决策事项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规范等。具体审核分工仍按(辽国资党委[2011]20号)文件执行。
六、进一步落实监督职能
企业召开“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纪委和监事会应派人列席会议,重点对决策流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纪委和监事会等监督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流程,建立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反馈或向省国资委党委、纪委报告。省国资委将于12月份组织对省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决策过程是否规范。
附件: 1、省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结果背书表
省国资委党委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