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资〔2014〕83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完善投资管理方式,我委对省属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4年10月14日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要求,简政放权,提升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下同)、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产权(或股权)占比50%以上(含50%)的企业。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各级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或子公司)是指省属企业以下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层级,省属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省属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非专业机构从事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拟新增投入的资金额度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省属企业投资事项应由省属企业董事会会议集体决策。企业董事会应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投资事项的议案提交、议题审议、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决策程序。省属企业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应由省属企业提出意见的子公司投资事项,省属企业须通过控制权的传递对其决策进行有效管控。相关子公司中的产权代表应在其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下同)召开会议十五日前,将拟投资事项逐级提交省属企业,省属企业将明确的意见授予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省属企业的授权在子公司股东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列入省国资委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范围),由省属企业负责事前报备。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执行省国资委的备案意见,属于子公司实施的备案项目,省属企业通过产权代表按省国资委备案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对下列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1.第三层级(一级企业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二级、三级企业中含有上市公司的,放宽到第四层级)及以下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各层级企业超过一定额度的投资和500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3.高风险投资;
4. 参股性长期股权投资;
5.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的投资;
6.不属于企业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外的投资(主业范围以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备案的发展战略规划为准)。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或预算,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本年度4月底前抄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预算不进行备案审核。
第十条 证券、期货等金融资产投资应制定专门管理规定,由专业人员规范运作,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在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中,应当明确新增这方面资金投入的额度,同时还应当明确到本年末历年累计投资余额控制上限。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在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上述各项管控要求的具体范围或数量标准,确保管控要求在省属企业和子公司落实。省属企业董事会不得将上述应当集中管控的事项进行下放或授权。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投资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按省属企业国有净资产值(母公司合并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值)分三档,分别为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至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境内外单项投资分别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
第十三条 需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备案范围的,应先向省国资委备案。
已备案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备案表一式四份):
1.《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表式见附件);
2.省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备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
3.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4.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5.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6.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7.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8.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受理的备案项目按程序进行审核,其中:境外投资、非主业投资,从事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投入资金额度确定,以及额度超过2亿元以上的其他投资,省国资委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属企业反馈备案审核意见;其他项目自受理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审核意见。
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同意备案”并签章,该项目可以实施。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省国资委将告知省属企业需要增补的内容,待相关内容完善后再予备案;或在同意备案的同时,告知企业实施过程中应当完善的事项,该项目可以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相关事项予以完善。
3. 省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不同意备案”并签章,该项目不能实施。
省属企业对备案意见有异议的,须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再决策,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省国资委必要时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备案表及备案审核意见一式四份,两份反馈省属企业,两份省国资委存档。复印件抄送省属企业监事会、外部董事。
第五章 执行与责任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本规定修订投资管理办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加强跟踪审计,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加强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省属企业或子公司投资项目未经项目批准机构同意超出概算的,相关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省属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完整准确反映投资情况。做好投资统计工作,按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统计报表。省属企业年报审计应把投资情况作为一个重点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适时检查省属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省属企业监事会将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对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规定的,适当降低考核分值;投资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印发的苏国资[2008]66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