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7-06

沪国资委规划〔2014〕315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委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

(四)分类指导、服务企业。

第四条 (战略规划的作用)

企业战略规划是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明确未来一定时期内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编制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优化,通过法定代表人等派出的产权代表贯彻出资人意图,指导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对企业战略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负责编制战略规划,并组织战略规划的实施、评估及管理。企业要明确战略规划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目标要求)

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本市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和企业分类监管的要求,突出企业市场属性,按照产业特征、发展阶段,明确战略规划的目标。

竞争类企业的战略规划,应主要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功能类企业的战略规划,应主要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的战略规划,应主要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

跨类业务企业的战略规划,应根据其跨类业务在战略规划中分类编制,明确相应的规划目标。

企业明确规划目标时,应听取市国资委意见。功能类企业和公共服务类企业还应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分类)

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五年及以上)、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企业编制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行业和本公司特点,突出企业愿景、使命、发展战略。

企业编制三年规划,应按照中长期规划明确的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和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的特点,突出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规划期应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相一致。

企业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应根据三年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进行年度分解,突出年度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八条 (内容)

战略规划一般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点内容:

(一)战略总结、内外部环境分析、对标分析;

(二)企业定位及愿景、发展思路、组织架构;

(三)目标体系(经济效益指标、创新转型、行业地位及业务指标、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权结构指标、投融资规模、社会效益等目标);

(四)核心业务(板块)规划、实施步骤和重大项目;

(五)专项规划及实施步骤(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行业进退、股权结构优化、人才、品牌、海外战略、投融资等)。

第九条 (编制程序)

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组织开展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形成战略规划草案并听取市国资委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家等对企业战略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依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战略规划进行审议;

(四)企业战略规划经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整体上市公司的规划编制程序,按照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送)

企业战略规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战略规划论证审批的程序性文件,包括专家论证会意见、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议等;

(三)其他说明文件或者补充材料。

企业应于每年一季度内将当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施、评估与监控)

企业应当依据备案后的战略规划,将战略规划目标分解、落实,组织实施。

企业应落实专门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提出改进或调整建议。评估与监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管理体系,及时反映战略规划实施进度情况和重点战略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成果,对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战略规划的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每年对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情况进行总结,向市国资委报告。

监事会可组织开展战略规划评估,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调整)

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企业重组以及其他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确需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市国资委备案。规划调整流程参照规划编制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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