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
简 报
第49期
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编者按: 为在国企国资改革中进一步落实好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要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部署,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出台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改制、整合的方法路径、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现自治区本级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指明了方向。本期特予介绍,供各地借鉴。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专门文件推进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制定《关于深化改革加强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推进集中统一监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是方法路径,根据企业的分类,从脱钩、改制、整合、盘活、做强等方面,具体部署改革的主要措施。第三部分是工作安排,制定了完成企业分类脱钩的时间表。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明确配套措施等方面形成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合力。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总体部署、全面脱钩、分类指导、分步完成”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脱钩,争取在2017年年底前,对目前尚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自治区本级各类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以及自治区新组建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统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则,实现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不断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方法路径
1、脱钩。《方案》提出,对目前尚未纳入自治区国资委统一监管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出资或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脱钩企业”),原则上全部纳入脱钩范围,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全部统一授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脱钩、分步完成。
第一阶段,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类、第二类企业脱钩工作。第一类企业主要包括产权归属清晰、管理制度和领导班子健全、经营运转正常的竞争性企业。对这类企业,要加快改革进度。第二类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经营性文化企业、司法系统有关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及接待机构等公共事业类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企业,由国资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管。
第二阶段,2017年底前完成第三类、第四类企业脱钩工作。第三类企业主要包括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资管理的矿业集团和三大地勘企业,以及由自治区水利厅出资管理的水务投资集团等各类事企合一的企业。对这类企业,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事企分开,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第四类企业主要包括产权归属不清、经营运转不正常或资产质量差的企业。对这类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革方案,采取重组整合、改制退出、破产注销等形式进行脱钩改革。
2、改制。按照《方案》要求,企业完成脱钩移交后,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自治区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总体方向,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方向,治理能力、发展能力及发展前景相对较差、企业资产总体上处于低效、无效状态的企业,组织实施改制重组。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其国有资本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监管。
3、整合。大力整合分散的国有资本,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原则,推进国有存量资本重组,将脱钩后的中小企业分类划转到内蒙古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具备条件的,进行同类归并整合和跨行业跨产业重组,组建集团化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能力。
4、盘活。依托内蒙古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着力打造市场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平台。将部分企业的低效、无效、闲置资产和部分重组整合后的企业股权,划入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整合国有资本资源,充实平台资本实力,提高资本运营能力。通过产股权运作和市场投融资,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参与自治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投资建设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更好地引导产业投向,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5、做强。在推进企业资源整合重组的基础上,从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出发,通盘研究自治区直属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问题。立足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禀赋,按照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培育产业龙头企业为重点,集聚国有资本,加快形成钢铁、稀土、电网建设运营、能源发电、能源建设、矿业、交通投资、高速公路、民航机场、水务水利投资、金融控股、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及酒店管理、科技研发等产业板块,着力做强做实做大一批产业集团。
三、工作步骤
根据《方案》安排,在2015年底前,部署自治区本级企业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开展自治区直属企业基本情况普查,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16年3月,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对所有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3月-4月,各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脱钩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等工作。脱钩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政策,选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5月-6月,完成第一阶段企业脱钩改革工作,2016年6月-2017年底, 完成第二阶段企业脱钩改革任务,基本实现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四、保障措施
根据《方案》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直属企业脱钩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承担脱钩改革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成立由党组(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脱钩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企业人员队伍稳定、生产和资产安全、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负总责。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出资人变更之前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必须向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履行报批程序。凡确定纳入脱钩的企业,其人事事项、干部调整等一律冻结,不得突击进入、突击提拔干部,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报请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三要明确配套政策。自治区设立本级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脱钩改革中必要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咨询性支出等改革成本;实施改制、依法破产的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对改革重组中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及改革过程中进行人资分离等形式改革的企业,可根据情况注入部分资本金。承担脱钩改革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脱钩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脱钩移交后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