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系统法治工作
简 报
第5期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2016年7月5日
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座谈法治央企建设工作
【工 作 动 态】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2016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积极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理 论 研 究】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研究(上)
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
座谈法治央企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治建设,2016年5月18日,政策法规局组织召开部分中央企业法治工作座谈会,对法治央企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深入交流。机械科研总院、中盐公司、矿冶总院、中丝集团、中林集团、保利集团、中国航信、中储棉总公司、华录集团、中国国新等10户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从座谈情况看,各参会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法治央企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领导重视。所有参会企业主要领导同志均对贯彻落实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精神作出批示指示,部分企业“一把手”亲自分管法治工作。二是动作迅速。许多参会企业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全系统法治工作会议,第一时间全面传达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精神。三是措施有力。不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将依法治企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落实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等要求,印发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与此同时,法治央企建设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思想认识有待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队伍建设还不到位,部分企业在总法律顾问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仍需加强。三是作用发挥有待强化,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两张皮”的现象仍然存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水平有待提高,合规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政策法规局负责同志结合企业实际,从强化顶层设计、推进队伍建设、加强法律管理等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企业法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座谈会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认可,大家一致认为,通过深入交流,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理清了思路、增强了信心,对于深入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会后将第一时间向企业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统筹谋划、真抓实干,全面做好法治央企建设各项工作。
下一步,政策法规局将进一步加大指导推动力度,通过建立通报制度、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加强交流学习等措施,指导有关企业尽快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将继续加大分类指导力度,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区域,定期开展专题座谈调研,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法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工 作 动 态】
●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5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资厅发法规〔2016〕26号),共列入立法项目59件,包括2016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49件,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0件。其中,有关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件,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8件,有关指导中央企业完善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5件。总体上看,立法计划以优先保障改革立法需求和坚持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职能为原则,有效聚焦中心工作,较好发挥了立法的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鉴于今年立法工作任务较重,国务院国资委要求高度重视国资监管立法工作,确保完成重点立法项目,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与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协调衔接。
●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2016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2016年5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2016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国资厅发法规〔2016〕25号,以下简称《指导监督计划》)。自2010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已连续6年印发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在加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指导监督计划》紧紧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地方国资监管、积极稳妥深化地方国企改革、推动地方国企打好提质增效攻坚战、推动全国国资委系统建设等4类29项指导监督工作计划项目,切实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协调服务,推动形成全国国资委系统工作“一盘棋”。
● 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积极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以来,各省级国资委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目标要求,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保障。在省级国资委和监管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目标的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北京、辽宁、江苏、福建、重庆等地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江西、吉林、内蒙古、浙江等地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超过70%,部分指标提前完成。
【理 论 研 究】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研究(上)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作出的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需要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进一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资监管工作。
一、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的基本现状。截止到2015年12月底,按照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原则,国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现行有效的规章27件,规范性文件301件,各地国资委制定了规章规范性文件2800多件。这些法规制度,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三大制度体系。
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背景意义和内涵。30多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少经验值得我们总结。一是确立政府以出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二是明确国有一级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三是建立国有资产专业化监管模式;四是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如何以管资本为主?从法律角度看,出资人权利来源于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股东权利。同时,国资委作为国家所有权代表,对企业的投入不同于一般社会资本的财务性投资,除取得股权收益外,还要肩负壮大国有经济等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更加注重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国资委要做到以管资本为主,应当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和股东会职权入手,突出所有者权益的持续增长,通过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有效进退,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发挥国有资本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和支撑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