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6-09-01

粤国资综合〔2014〕97号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我委起草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27日

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渠道畅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公司中,由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董事。

第四条 实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履职情况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并根据省国资委意见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长;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省国资委依据投资比例推荐并经法定程序选举的董事;其中有两名以上的,由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

第二章 国有产权代表联络机构

第六条 省国资委董事会工作部门作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联络机构,为国有产权代表正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受理登记和备案制度,完整保存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省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报告方式及报告事项

第九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告分为年度履职报告和不定期事项报告。

第十条 年度履职报告是指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人在上年度中履行职责情况定期向省国资委独立报告。年度履职报告应由国有产权首席代表签署姓名,以个人名义报送。

第十一条 年度履职报告应重点反映省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最为关注最想了解的情况,包括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在上年度中贯彻执行出资人部署情况,以及本企业董事会决议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特别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对于准公共性企业还包括完成省委省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

(二)规范董事会运作情况,特别是推行以专业人士为主的外部董事制度,以落实董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制度为重点,规范董事会决策机制以及董事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和发展方向的情况;

(三)提升企业竞争力情况,特别是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培育新增长点,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综合实力情况;

(四)解决制约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的情况,特别是强化内控机制、风险管控等问题;

(五)国有产权首席代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不定期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由国有产权首席代表负责组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 事前报告是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前10个工作日内,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当将拟决议事项和拟表决意见报告省国资委,并按照省国资委意见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产权首席代表上报事前报告应充分征求其他国有产权代表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可另行向省国资委报告。在事前报告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签署姓名。企业或者企业董事会已上报省国资委的事前报告事项不再重复报告。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报的事前报告应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日期之前给予指示或意见,如没有给予指示或意见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本着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事后备案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国有产权首席代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在事后备案中,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应签署姓名。企业或者企业董事会已上报省国资委的事后备案事项不再重复报备。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对报送的报告负责,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有效。对于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报告,省国资委应责成国有产权首席代表予以修正完善或退回重报。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年度履职报告出具评价鉴定意见,反馈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并上报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任用的重要依据。必要时,省国资委每年2月底可抽选若干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对上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可约谈国有产权首席代表,了解其履职情况,听取其解释,核实所发现的问题。

(一)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且未及时纠正的;

(二)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的;

(三)严重不负责任,上报情况失真,造成省国资委决策失误的;

(四)未按照省国资委的批复意见执行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在接受约谈后仍未按规定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上市公司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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