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渝波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历时两天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马上就要结束了。受淑和副主任委托,我对会议作一简要总结,就学习贯彻本次会议精神,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评价和收获

  这次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会议,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回顾历程、树立标杆、鼓舞干劲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在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开得很成功,与会代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许多代表形容,这次会议既吹响了集结号,系统回顾六年多来企业法制工作历程,强调了“六个坚持”的经验和启示;又吹响了冲锋号,明确提出了第三个三年目标和任务;既是一个决战阶段的动员令,又是一个攻坚阶段的加油站。通过这次会议,大家普遍感到很振奋、很有压力,也很有信心。总的来看,这次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主要收获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会议系统总结了过去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进展与成效,增强了工作信心和决心。大家一致反映,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如期实现,国务院国资委的充分肯定和这次会议的隆重表彰,将极大地鼓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战线同志们的士气。多年来企业法制工作的成功实践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使我们对企业法制工作的认识更加到位,增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制工作的信心。

  二是会议全面部署了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任务,指明了工作方向。大家认为,王勇主任重要批示强调指出的重点领域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淑和副主任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完全符合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前企业法制工作的实际。委领导的讲话有激情、有思想、有高度,只要按照这些目标要求开展工作,就一定会把企业法制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一定会在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会议深入交流了企业法制工作先进经验,开阔了工作思路。会议期间,六家中央企业的分管领导和总法律顾问,先后作了大会交流发言,中国石化坚持法律工作“管理第一位”,积极推进“两个根本转变”;中粮集团在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中始终坚持“必须贴近业务、必须合理分工、必须发挥协同优势”三项基本原则;东方电气大力提升品牌价值的不懈努力;中国移动扎实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水利水电集团法律工作注重服务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效果;国家电网多措并举,不断满足企业法律需求,等等。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中央企业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进一步开阔了大家的工作思路。

  会议期间,大家联系各自的实际,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与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企业主要领导对法制工作的认识问题;二是总法律顾问职能定位问题;三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问题;四是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专业资格以及培训问题;五是企业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融合标准以及“两个问责”如何操作问题。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深入调研,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努力加以解决。

  二、关于准确把握第三个三年目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全面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意味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进入了向世界一流企业法制工作水平迈进的攻坚阶段,应当说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要求更高。为了准确把握王勇主任、淑和副主任明确提出的第三个三年目标和任务,我谈四个方面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研究制定第三个三年目标任务的基本考虑。

  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是国务院国资委扎实推动企业法制工作、着力打造企业竞争“软实力”、依法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王勇主任、淑和副主任的要求,在深入调研中央企业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三个三年目标。立足于“完善提高”,逐步梳理、提炼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深化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向内融合。实践证明,企业法制工作的生命力在于融合。只有充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才能真正为企业改革发展中心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贴得越紧、融入得越深,作用显现就会越明显。因此,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制定突出了企业法制工作的“五个有效融合”,坚持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找准法制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这既与中央企业“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战略相互衔接,又与法制工作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紧密结合。

  第二,深化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向下延伸。中央企业的大量资产集中在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的实际开展、营业收入、利润创造也主要集中在重要子企业。然而,从这几年我们协调处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许多重大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重要子企业。因此,第三个三年目标进一步突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向重要子企业延伸,各项指标要求全面覆盖重要子企业。

  第三,深化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向外拓展。随着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目前,中央企业在境外的资产已超过四万亿元,不少企业境外营业收入和利润占到三分之一以上。与此同时,个别企业涉外法律纠纷屡屡发生,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健全。为此,第三个三年目标进一步强调法制工作要向境外拓展,切实做好境外法律风险防范这篇大文章。

  (二)提出第三个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要求的基本原则。

  这次提出的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主要依据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要以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目标确定要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新三年目标是对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明确要求,因此必须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在对中央企业落实第二个三年目标开展检查验收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真分析了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现状和薄弱环节,以及“十二五”时期企业改革发展的核心目标和战略对法制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提出了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

  二是要与第二个三年目标要求相衔接,工作指标要保持稳定、前后连贯。企业法制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广。综合分析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工作指标,其中,有些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需要继续抓紧抓好,如法律风险防范、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有些工作需要做长期不懈的探索和推进,如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的融合、总法律顾问职能定位问题;有些工作需要在第三个三年目标期间集中突破,如向重要子企业延伸、专职率持证率问题。因此,新三年目标保持了第二个三年目标基本要求的总体稳定,并对相关指标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要求。

  三是要比第二个三年目标有新的提高,有关数据要扎实递进、不能降低。为增强三年目标的可考核性,每一阶段的目标都有定量的工作要求。相对于第二个三年目标来讲,新三年目标的各项定量指标均有新的提高,如三个法律审核100%的要求范围更广,专职率和持证率在第二个三年目标时是辅助参考指标,当时要求是70%,实际完成平均为近50%,这次提升为80%,并由原来的辅助指标变为正式指标。

  (三)全面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的主线和重点。

  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淑和副主任已经做了全面部署。我们理解,总体要求是“完善提高”;工作主线是围绕“一大目标”、着力“三个完善”、加快“两个提高”;工作重点是完成六项硬指标,即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三个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率实现两个80%,以及违规类重大案件基本杜绝。

  关于三项法律审核率。重点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审核率实现三个100%的要求,由于涵盖全部重要子企业,因而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数量更大,法律审核的难度和广度也势必大幅增加。对此,一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水平。从工作制度上看,要确保将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之中。从工作范围上看,企业法律管理和服务要从前期审核发展到全过程监控,比如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延伸到规章制度的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延伸到合同的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延伸到项目的运营。从工作形式上看,要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审核,所有法律审核应保存相关书面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关于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这两个比率实现80%可以说是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难点。中央企业要将实现两个80%的硬指标,与大力提高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能力素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大队伍培养力度,为新三年目标的顺利推进奠定扎实的人才基础。关于专职率的问题,这里要说明几点:一是对总法律顾问素质能力的要求要实事求是。二是对总法律顾问专职率的理解要准确,专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另一种是虽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但其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其他法律资格。三是对总法律顾问专职率的强调与兼职并不矛盾。强调专职的实质是要提高总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以利于总法律顾问更好的履职,由企业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在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方面有其优势,应当鼓励,但前提是兼任领导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四是要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专职率。比如动员兼任领导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集团系统内部专门组织考试培训班等。

  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第三个三年目标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这里要说明三点:一是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界定,应当依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二是案件主体不仅包含中央企业集团层面,而且包含下属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三是根据国资委第11号令的规定,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零备案制度,即不论是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央企业都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集团及其子企业上一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情况也将作为第三个三年目标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此外,我就第二届“双十优”评比表彰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此次评比表彰工作经请示王勇主任和淑和副主任同意,专门成立了国务院国资委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淑和副主任任组长,法规局、企干一局、企干二局、人事局、纪委等厅局有关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关于评选范围、条件、程序等标准问题,我们之前专门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意见。在评比审核过程中,中央企业共推荐优秀总法律顾问24名,优秀法律顾问50名,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 200名左右。我们对候选人进行了严格筛选。其中,关于“双十优”人选的确定,除严格按照评比表彰通知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标准以外,还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所在企业全面完成第二个三年目标,且得分一般不低于90分;二是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或其他法律职业资格;三是本集团系统法律顾问人数较多,一般在150人以上。个别企业集团系统法律顾问人数也在100人以上。四是本人从事企业法制工作的时间较长,且业绩突出。按照上述标准,此次评选出的“双十优”大多数从事企业法制工作时间长达近20年,对本企业法制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在中央企业法律战线也具有良好声誉。除此以外,还有不少十分优秀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他们对于企业法制工作的贡献同样得到了国资委和中央企业领导的高度认可和肯定,但因此次“双十优”评比表彰名额有限未能入选,在此我们对这些同志对这次评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关于本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这次会议明确了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吹响了新的冲锋号。希望各中央企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要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工作。各位代表回去以后,首先要及时将会议的精神向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专门汇报,并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多种形式向企业管理层进行传达,使企业上下左右对今后三年企业法制工作重点有更多的了解和支持。尤其是王勇主任的重要批示、淑和副主任的重要讲话,要以集团名义印发所属各单位,努力做好会议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认真部署好相关学习和培训,深入领会和把握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是要抓紧制定本企业落实新三年目标的工作计划。要针对本企业法制工作与新三年目标要求存在的差距和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对第三个三年目标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我们在11月份将召开部分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座谈会,交流做法,并通过简报推广好的经验,确保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

  三是要层层落实责任,做好督促检查。企业法制工作是企业的全员工程。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制工作的领军人物,对本企业能否按期实现三年目标具有关键作用,要切实做好统筹协调,积极向企业领导班子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企业分管领导兼职和不兼职的推动力度可能不同,但责任是一样的。要强调工作闭环,加强责任的落实。要通过“两个问责”的提出和落实“借力发力”,切实推动新三年目标的完成。

  四是要重视加强沟通交流。要注意总结本企业在贯彻实施会议精神和部署第三个三年目标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资委法规局反馈。有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请按照要求于年底前备案。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建设三年目标简报》,并适时召开有关座谈会,积极促进中央企业之间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明年是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检查验收年,也是研究提出地方国有重点企业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关键年。应邀出席本次会议的各省市国资委代表也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省市国资委领导班子进行传达汇报。要按照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进一步加大指导推动力度,确保第二个三年目标如期实现。要结合本地区国有重点企业实际,认真研究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前筹划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积极提出第三个三年目标有关意见和建议。

  同志们,让我们以这次会议为新的起点,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王勇主任重要批示和淑和副主任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核心目标,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为早日实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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