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张锦平就中央企业
参建“一带一路”严防风险主题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  发布时间:2017-06-12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记者 杨烨;实习生 黄可欣

原标题:央企参建“一带一路”严防风险 国资委正研究建立央企境外法律风险排查处置制度

“要尽快建立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副局长张锦平日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说。他同时表示,目前国资委根据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多发的新情况,正在研究建立中央企业境外法律风险排查处置制度,要求企业定期排查和妥善处置境外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记者了解到,“一带一路”倡议提出3年多来,已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响应,先后与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50多份“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协议。特别是中央企业也在纷纷布局,积极参与基础设施、能源、产能合作和园区合作等建设中,3年多来共有47家中央企业参与、参股或者投资,与沿线国家的企业合作共建了1676个项目。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风险防控一直是中国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张锦平告诉记者,特别是随着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中国企业涉外法律纠纷案件也在呈上升趋势。

张锦平说,“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各不相同,给中国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境外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源于政治、政府监管及合规因素、商业因素和国企身份因素等。

他表示,政治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重大风险,多发于政治环境不稳定、法治环境不十分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及合规因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经济制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出口管制等。商业风险则是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法律风险,根据企业不同业务类型各有不同,主要包括合同风险、引进技术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安全环保风险、中外税收制度差异造成的税务风险、争议解决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子企业日常运营中的风险等。

“此外,一些国家的外商投资法律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外国国有投资者进行严格的特别监管,导致我国许多企业因为国有性质而无法进入相关国家市场,这也是潜在的风险来源之一。”张锦平说。

应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维护境外资产安全?

张锦平认为,总结近年中央企业和国资委实践的经验,应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建立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张锦平表示,国资委于2013年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引导各中央企业不断健全境外投资经营规章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国际化经营总体规划,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延伸到境外子企业和机构,建立了一系列防范机制。

“企业走出去,法律要跟着走出去。”他告诉记者,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要掌握运用好国际规则及所在国法律。中央企业实践充分表明,企业走出去必须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观念。

张锦平表示,近年来,一些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由于对投资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双边贸易投资协定、国际经贸规则等缺乏足够了解,交了不少学费。为此,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加强国际规则和境外法律制度研究,编辑出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介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制度、法律风险和典型案例。

中国企业走出去,还要积极稳妥应对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张锦平告诉记者,根据中央企业应对处理涉外法律纠纷案件经验,涉及境外法律纠纷的企业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争取有利的诉讼或仲裁地点、机构和所适用的法律及规则,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合理利用企业内外部法律资源,积极主张和维护权利。

另一方面,还要大力加强涉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我们深切感到,企业走出去,人才是关键。”张锦平表示,境外法律人才短缺问题一直存在。对此,国资委近年来通过组织召开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视频会、举办法治讲堂、成立境外法律风险防范专家组和涉外法律人才库等方式全面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央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

他认为,从企业层面看,也应加快打造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加强对企业驻外员工的法律培训,切实提高驻外员工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